專利鑑價與技術鑑價的方法與實務(上) 作者:葉忠福

專利鑑價與技術鑑價的方法與實務()

作者:葉忠福  2021.07.01

(中華創新發明學會 理事;台灣大學 新能源研究中心 資深研究工程師)

 

    在實務上,「專利價值,其實就是市場價值」。所以要評定專利的價值,其實最主要就是看它能在市場中為企業帶來多大的利潤

專利是智慧財產,也是「無體財產權」,在未具體實施前,既看不到也摸不著,所以,要進行實際買賣或質押時,價值的估價若無一套客觀的方法,想要實際去估價,實在是很困難的事。在目前無論國內外的發明界,已有一套慣用的估價模式,這套模式有其相當的客觀性,雖因各技術種類及各產業的專利估價狀況略有不同,但也有其共通性。

另外,專利鑑價又可細分為「國內鑑價」及「國際鑑價」。國內鑑價意指,該專利僅擁有一國的專利權,於單一國家內實施時,所得之價值效益評估。國際鑑價意指,該專利擁有多國專利權,雖然授權於某一國家中的單一企業實施,但其市場價值是可延伸擴及到多個國家的,以此國際性市場所得之價值效益做為評估。

 

專利鑑價Patent valuations

專利權是一種「屬地主義Territoriality Principle」的權利,故所謂「專利鑑價」理所當然該發明人必須在所要鑑價的國家有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,始得為之,也才有意義。

 

技術鑑價Technology valuations

關於創新的產業技術或Know How,其「技術鑑價」並不一定需要擁有專利權,但是該技術若無專利權的獨占性保護,其價值就會相對降低許多。

 

鑑價的買方觀點考量

以買方的觀點而言,鑑價方法可分為「市場比較法」、「成本法」、「效益法」等三方面分述如下。

一、市場比較法:

    此法即是將以往類似的產業技術,實施的結果價值拿來相比較,以推估本次鑑價案件的價值,但實際在進行分析時,則必須取得很多客觀的數據資料,如此方能真正的做到客觀的評價。

二、成本法:

    以要實施該專利或技術時,需要再投入資源的多少(含人力、資金、時間等),或是導入新技術後,能取代舊技術,可降低多少成本。

三、效益法:

    以未來可得到的經濟效益作為評量點,其價值尤其是以可直接或間接得到的「現金流量價值」,最為專利或技術的買方所重視。

 

鑑價的賣方觀點考量

以賣方的觀點而言,鑑價要項有下列幾點:

一、研究開發經費:

    以該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中,發明人所投入的資源費用有多少,來作為評估的參考因子。

二、附加價值:

    因該專利的知識產權,所延伸出來的其他價值。

三、二八定理:

    因技術創新而產生的利益,20%歸發明人(賣方)所有,80%歸實施者(買方)所有。

四、時間因素:

    將專利權的剩餘有效年限,列為評估因素,有效年限越長者,則越有價值。

五、授權領域:

    是否將專利的「技術授權領域」或「地域授權領域」作切割,也會影響到鑑價的價值,技術領域或地域領域越大者,當然會越有價值。

六、市場供需與競爭者:

    市場上已有的類似專利技術是否很多,其技術的替代性為何?或是為獨有的專利技術,尚無競爭者,這也是影響評價的因素之一。

七、股票折讓價值:

    專利權人若以技術入股的方式,參與新公司的該項專利實施,公司應給發明人多少的入股股份以作為報酬。(一般技術作價的範圍約10~30%,但依實務經驗來看,通常是以15%作為技術入股的報酬)

 

專利授權「權利金」行情概況

    客觀的鑑價需綜合「買賣雙方」的觀點,如此才能取得較為合理且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,以上所述幾點鑑價方式,主要用於買賣與質押時的專利鑑價,供讀者參考。

以目前發明界的實務經驗,若專利以授權方式,合作生產製造時的授權權利金模式則較為單純,一般而言,屬「設備性」的專利產品(如:自動停車塔專利技術、冷媒回收機的生產專利技術….等),則專利授權人大約可得產品售價的8~20%之權利金,若屬民生用「消耗性」的專利產品(如:冰棒的新製造方法、新研發的清潔抹布….等),則專利授權人大約可得產品零售價的2~10%之權利金。

上述這些授權方式的參考行情為一般的情況。其實,授權權利金會因各種不同的狀況而有所差異,無法一概論之,只要授權者與被授權者雙方同意,也覺得合作條件滿意,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固定行情。

 

(待續)

(以上文章由專家作者撰寫及授權提供,內容僅反映專家作者的個人意見,與本會及第三方立場無關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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